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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设立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生态系统的权属制度 , 保障生态系统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
2. 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设立海洋污染防治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、海洋生态保护补偿、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等制度
3. 《长江保护法》(2021年3月1日施行)设立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调查、分区管控和准入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、湿地保护、物种保护、生态环境修复、濒危物种迁地保护等制度
4. 《森林法》设立森林、林地和林木的权属、林业发展规划、森林保育、林产经营等制度
5. 《草原法》设立草原权属、规划、建设、利用、保护、监督检查等制度
6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2015年1月1日施行)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, 保护生物多样性 , 保障生态安全 , 防止外来物种和生物技术应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
7. 《国家安全法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
8. 《黄河保护法》(2023年4月1日施行)设立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、生态保护与修复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、濒危物种迁地保护、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等制度
9. 《湿地保护法》(2022年6月1日施行)设立湿地生态系统资源调查评价、分级管理、规划、名录、生态保护补偿、修复等制度
10. 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》(2023年9月1日施行)设立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、物种调查与名录、濒危物种迁地保护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制度
11.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设立自然保护区建设、分级分类管理、准入等制度
12. 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建立风景名胜区设立、规划、有效保护、合理利用等制度
13. 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》具体规定湿地保护规划、湿地资源调查、分类、名录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等制度
14. 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》具体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、规划、经营和利用等制度
15. 《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》具体规定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、调整、撤销、规划、分区保护、旅游开发、科研、科学普及等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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